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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战国时期开始的封建土地所有制,在我国历史上一直延续两千多年。除地主、官僚、贵族私有的土地外,历代封建政府和皇帝还直接掌握一部分土地,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,各个时期的管理和使用形式也不同。

在两汉时期,这种十地称为“公田”,直接归皇帝所有,租给农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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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汉时,三辅和郡国各地的公田,很多是和山海池泽相关连的“破田”“草田”等,但还是由少府掌管,归皇帝私人占有。

汉代国家设有专职机构直接经营管理公田。据《汉书·食货志》载,杨可告缗后,没收财物和土地众多,“乃分缗钱诸官,而水衡、少府、太仆、大农各置农官,往往即郡县比没入田田之。其没入奴婢,分诸苑养狗马禽兽,及与诸官”。这是公田上的奴隶劳动。可见,汉代政府经营公田的方式之一,即直接使用奴婢劳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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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“公田”的经营方式,一般采取“假”的剥削方式。所谓“假”,即指私家地主将土地“假借”、租赁给贫苦农民,收取对成即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地租,正如《汉书》中所谓“豪民侵陵,分田劫假,厥名三十,实什税五也。”

至于当时的“民田”,指的就是私有土地,也称“名田”。据《汉书?哀帝纪》载:“有司条奏:‘诸王、列侯得名田国中,列侯在长安及公主名田县道,关内侯,吏、民名田,皆无得过王十顷。”这里对私有土地“名田”的限制,范围很广,包括贵族地主、官僚地主和富民地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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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然,限田不等于国家对上地行使所有权。帅古注引如淳曰:“名田国中者,自其所食国中也,既收共租税,又自得有私田三十顷。”如淳关于“名田”即“私田”的说法,应该值得我们的重视。

可见,私有土地--“民田”不断发展的结果,连皇帝也“置私田于民间”,参与对土地的侵夺。

在全国的可耕地面积被区,分为“公田”和“民田”两部分的情况下,前者的增加,肯定会导致后者的减少,反过来也一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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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汉时期的民田,主要由地主豪富占有,且这种趋势愈演愈烈,而公田的比重则相对地处于不断下降之势。

至东汉,地主富豪对土地的兼并,其发展程度又超过西汉,因此东汉公田的比率与西汉相比,还是有所下降。

到汉末三国时期,公田制又有进一步发展趋势,情况发生了变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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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之,在土地占有关系中,汉代的公田与民田的地位,是一个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,而总的趋势是在官田制经过一段盛世之后,地主豪富势力占有的民田逐渐取得上风,一直延续至东汉末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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